住房公积金新政:今日起部分提取业务条件有调整

闽东日报   2019-02-15 10:55

  记者昨日从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月15日起,调整“逐月冲还贷”申请条件,申请人若提取公积金用于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须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逐月冲还贷”业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3日发出《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条件的通知》,明确相关事项。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规定:资金使用率较高的地市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收紧部分提取政策等措施,降低资金使用率。鉴于我市资金使用率由2018年上半年的95%急剧攀升到2019年1月的99.92%,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日益紧张。

  此次调整了“逐月冲还贷”申请条件。由于借款人提取公积金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立即申请“逐月冲还贷”,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池将无法得到增量资金的及时补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无法积累更多资金用于其他缴存职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为此,调整“逐月冲还贷”申请条件:申请人若提取公积金用于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须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逐月冲还贷”业务。

  同时,调整“逐年冲还贷”变更条件。为避免一年内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加剧资金流动性紧张,因此,调整“逐年冲还贷”变更条件:凡借款人已办理“逐年冲还贷”业务的,可立即申请变更为“逐月冲还贷”,但变更前12个月须无提取记录(“逐年冲还贷”或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除外)。(闽东日报记者 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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