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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非法采矿案

2016-06-22 10:50 来源:海峡导报 0

  为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竟将山场高价“出租”他人非法采矿获利。那么“出租”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日前,龙岩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将两次被判无罪的苏某达绳之以法。

  2013年2月,苏某达经苏某章介绍认识朱某,朱某邀他用自家的山场入股一起开采稀土。曾在乡规划和国土联合执法大队工作的苏某达,知道无证开采稀土是违法的,没有同意以山场入股,但禁不住利益的诱惑,还是以15万元的租金将不到5亩的山场高价“出租”给朱某开采稀土,而山场出租正常年租金仅为6-15元/亩。

  朱某等人租下山场后,为节约成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便直接在山体挖洞插管,灌入化学药水,最后用酸溶液稀释分离出稀土,共毁坏林地4.85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18万元,苏某达也先后收取了租金12万元。

  经群众举报,苏某达被抓。经审查,永定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苏某达依法提起公诉。但法院对“出租”山场供他人非法采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先后两次对苏某达作出了无罪判决。

  经过龙岩市检察院第二次抗诉,日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苏某达为非法采矿罪的共犯,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

  说法

  “出租”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龙岩市检察院认为,苏某达事前已经知道朱某租赁山场开采稀土是违法行为,他以远高于正常租金上千倍的15万元,将自己的山场“出租”,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苏某达虽然没有直接参与非法开采稀土,但是稀土蕴藏在他的林地,他要是不“出租”林地,朱某便无法开采稀土。客观上,他的“出租”行为为非法采矿犯罪的实现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帮助,因此,苏某达构成了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 (记者 李贵荣 通讯员 李庆炫 张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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