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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借条好友闹上法庭 法官:还完钱须索回借条并销毁

2016-05-17 09:38 来源:海峡导报 0

­  好友反目,因为借款闹上法庭。被告辩称钱还了,但是借条没拿回销毁,双方各执一词。日前,龙岩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判决认定被告姜某欠吴某15000元及相应利息。

­  2013年4月12日,姜某向好友吴某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去年9月10日,吴某向永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归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此前姜某已还款15000元。

­  一审期间,姜某并未于法定期内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据吴某出具的借条及其在法庭上的陈述,判决认定姜某欠吴某15000元及相应利息,限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  宣判后,姜某向龙岩市中级法院上诉称,其早已还清全部借款,由于和吴某是好朋友,还款时吴某称借条没带身上,回去后会把借条销毁,他便没有执意要回借条。

­  由于姜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姜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提醒,还款时最好“钱”“条”当场两清,绝不能大意。如果对方称借条没在身上或找不到借条,此时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或者应对借款纠纷,才不会留下隐患。此外,还款人可以从其他方面证明自己的还款行为,比如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可以提供存款凭证或调取银行的流水明细予以证明;如果是现金还款的,有第三方在场的,可由第三方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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