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违约未按期交车 应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
2016-03-10 15:04 来源:闽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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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销售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某汽车销售商双倍返还定金给柯某。
2014年10月14日,柯某与某汽车销售商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由柯某向某销售商购买捷豹汽车一部。该合同由销售商提供,其中“违约责任”约定为:柯某预付定金5万元。在签署合同后,若非不可抗力因素,柯某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视作违约,销售商有权不退还定金;柯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付款,并应在车到后三日内提车,否则销售商有权将该车进行转卖且不退还定金。若在柯某付清定金,销售商超过合同约定交车期限后半个月无法交车,应返还柯某定金。
合同约定的交车期限届满后,销售商未按期交车。柯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多次与销售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某销售商按合同约定返还定金5万元给柯某。后当事人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合同》系销售商单方提供,该合同除购车人姓名、车型配置、价款、交货期限及付款方式可以协商外,其余内容均系销售商事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无法磋商的格式条款。该合同 “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显属免除其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该销售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交车,已构成违约,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有关条款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陈立烽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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