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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龙岩可制定地方法规了

2016-01-22 10:05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1月22日讯 昨日上午,龙岩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宣布闭幕。

  在昨日上午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了龙岩市“十三五”规划《纲要》,还通过了设立龙岩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了《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规定,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同时,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属于本市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由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于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条例》规定,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法规草案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提案人或者负责法规草案起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法规草案的建议稿。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人员编制、预算经费等内容的,应当通过协调达成共识后作出相关规定。

  在法规案的审议表决方面,《条例》规定,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或者利益群体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已批准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及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海都记者 简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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