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厂意见不和闹退伙 拒付股金引诉讼
2016-01-21 08:47 来源:海峡导报
0
合伙办酒厂,因意见不合闹退伙,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却迟迟不支付股金。近日,上杭县法院审理了温某诉吴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判决吴某向温某支付欠款26422元,并支付违约损失。
2014年5月,温某与吴某合伙经营客家米酒厂,因资金不足,吸引案外人丘某入伙。2014年10月,三人经营意见不合,温某、丘某和吴某签订酒厂股权转让协议,温某及丘某将股权份额转与吴某,温某作为酒厂工人继续在酒厂上班。
2014年12月,温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发生纠纷,双方签订合同正式解除合伙关系,合同约定吴某给付温某退股款26422元,超期给付则补偿温某股金利息15%。但温某多次催要,吴某拒不支付,遂诉至法院。(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袁友凤)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