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外租供他人制毒 中学老师获刑
2016-01-15 10:41 来源:闽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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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1月15日讯 龙岩男子林某生本是一名中学老师,在教学闲暇之余,他与林某明合股,在上杭步云乡梨岭村经营了一个猪场,怎奈猪场亏损欠债,难以继续经营。
恰巧,2014年12月,男子赖某亮在上杭境内寻找制毒场地,他看上林某生的猪场,位置偏僻,适合制毒。赖某亮便提出以每月3万元的租金租用猪场旁的空地。
林某明与林某生明知赖某亮租地是为了制造麻黄碱,但他们还是同意出租,并按要求请他人搭建工棚,帮忙买菜做饭。猪场在生产了一周的麻黄碱后,被公安查获。
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林某生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林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20000元。前日,判决生效。(海都记者 戴敏 通讯员 苏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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