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院首次庭审网络直播“民告官”案件
上月29日上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上诉人滕某不服被上诉人新罗区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一案。这是去年5月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龙岩法院首次庭审网络直播“民告官”案件。
此次庭审由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潮芳担任审判长。同时庭审画面实时在新浪微博直播。全国各地的网民都能在电脑前一览无余、公开评论,成为一场普通庭审的无数隐身透明的旁听者。
直击庭审现场
当日9时20分,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龙岩中院生态资源庭正式开庭。
“造林30年,投入30年,怎么能说我没有一点权利?”
“该《说明》是新罗区林业局对外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且直接对上诉人的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出诉求。
“被上诉人认为,出具的《说明》是因为新罗区法院审理需要,根据存档资料,以专业知识作出的说明,并没有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答辩意见。
原来,1983年,龙岩市万安公社(现新罗区万安镇)第三生产队的滕某在村部墙上看到造林公告,就向万安公社林业站交了1000元的苗木订金,之后开始购买苗木,在“浮竹洋”山场植树。1984年至1985年共抚育山林219亩,通过验收,1985年与村委会签订《造林山场承包合同》。
近年,因为山场林木的权属问题,滕某与新罗区万安镇梅村村民委员会打起官司。2015年4月22日,新罗区林业局根据新罗区法院审理需要,作出《关于1984年、1985年新罗区万安镇梅村村集体、个体造林情况的说明》,说明区林业局查无滕某1984年生产验收单存档资料、当年造林总投资由村更新造林费支出等。
一审法院认为该《说明》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裁定驳回滕某的起诉。滕某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聚焦诉讼争议
庭审进入法庭辩论环节,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已渐明晰。
关键点1: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对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除了坚持《上诉状》里的事实,还认定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坚持《说明》是区林业局根据法院审理需要据实出示,并没有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关键点2:生产验收单所示内容如何解读?
“在当时谁造林、谁拥有的情况下,我种了那么多的树,通过林业站工作人员验收合格拿到了补助,你们怎么可以说补助就是工资呢?”滕某竭力陈述清楚自己的观点。
对方则认为,滕某一直强调所支付的是补助款,其实当时林业部门的补助款和工程款都是使用相同格式的单据所致。当时只有苗木有补助,其他造林的都是工程款,而工程款来源就是林价款,这也是单据一角标有“林价”二字的原因。
在休庭20分钟后,审判长郑潮芳宣读判决书。该院认为,被上诉人新罗区林业局因协助法院司法活动作出《说明》的行为,其行为目的是答复法院关于事实方面的询问。其行为并不影响上诉人滕某的实际权利义务,不具可诉性,现上诉人滕某认为《说明》行为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原审裁定正确,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滕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民告官能见官
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后,“民告官”更容易了,人民法院必须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解决了“民告官”立案难的问题。该案中,上诉人滕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形式审查后即予以登记立案。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诉讼不再难见官。“以往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较少出庭应诉,而根据新法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新罗区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出庭参加诉讼,这不仅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促进行政首长带头依法行政。”该案代理审判员卢维善向笔者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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