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各县市电动车禁入城区 16周岁以下不得驾驶电动车
2015-09-24 10:02 来源:东南网
0
在各县(市)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通行。日前,福州市市长杨益民签发今年第64号政府令,对已试行了5年多的《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办法9月17日公布施行。
据新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制定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具体实施办法。在各县(市)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通行。
新办法规定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营运。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拼装或者加装、改装动力装置。
根据新规,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标,并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轮胎宽度不大于76毫米;前后挡板宽度不大于330毫米;鞍座尺寸长度不大于550毫米。
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处以生产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增加:“电动自行车生产或者销售商主动回购或者更换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申领或者补领、换领等工作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不予处理的。(记者许才芳)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