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公司网站擅自转载他人作品 被判赔3000元
核心提示:只因贪图方便和不想付费,一些人或企业没和著作权人打招呼,就把其作品偷偷上传或转载到自己开设的网站上,想以此增加点击率。可世上真有免费的午餐吗?一旦他们的行为被著作权人发现,往往会引发赔偿纠纷。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网站转载他人作品被判赔3000元
几年前,宁波的杨先生根据自己的职场体会,创作了《办公室舆论的威力》这篇文章,并于2010年11月发表在报纸上。去年,他在浏览互联网时,无意中发现其作品被我省某知名招聘网站改头换面,以《别让职场中的“蝴蝶效应”伤了你》为题全文刊登。
杨先生很生气,认为负责该网站的福州某信息咨询公司未经他授权,擅自将其作品刊发于该公司所经营的商业网站,用于从事商业活动。对方的行为已侵犯了他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修改权。
去年,他请公证处保存相关证据后,将这家信息咨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作品,并在指定报纸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他相应的经济损失。
信息咨询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该公司已对网站上的涉案作品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删除处理,防止涉案作品被进一步转载扩散。该公司所转载的文章用于公益目的,没有用于任何商业活动。而且,其所转载的文章点击量极低只有59次,造成的影响力极小。因此,该公司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系一商业机构,其网站系其宣传公司业务的平台。被告网站对涉案文章的使用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因而,被告关于其因系免费服务网站而可免责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且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转载应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本案中,杨先生虽无“不得转载”的声明,但被告转载使用涉案作品未注明作者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时对该作品的题目、小标题进行了修改,该行为侵犯了杨先生对作品的修改权。被告应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应在其网站上连续7天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以消除影响;被告公司赔偿杨先生经济损失3000元和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300元。
案例二
体检网擅用他人图片
被判赔2000元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是中国有名的图片生产商。去年,该公司发现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被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公司”)擅自在“中康体检网”上使用。
优图佳视公司很生气,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后,将中康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
中康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该公司因员工审查不严,使用了优图佳视公司具有著作权的图片,但很快就主动将该图片撤下,使用时间短暂。该公司使用本案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图片,只是作为产品的网页装饰,图片在网页中的面积小,且其使用并未造成对图片的负面影响,不应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因此,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其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且已提交《作品登记证书》副本的原件及《作品登记证书》附件的原件供法庭核对,可以认定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
中康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优图佳视公司对该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中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优图佳视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案例三
状告网上交流平台侵权
法院不支持
张宝瑞是我国著名作家,系《刺杀》一书作者。2009年底,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与张宝瑞签订协议,约定张宝瑞授权中文在线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该部作品的数字出版行使专有使用权,当授权作品数字版权受到非法侵害时,该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权。
2011年11月,中文在线公司发现福建奇松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松公司”)私自在其开设、经营的网站“中文书刊网”上登载了《刺杀》这部作品,并在互联网上被公众任意浏览、传播和下载。中文在线公司随后请公证处保全了相关证据材料。
奇松公司于2012年2月19日收到中文在线公司发出的《侵权风险告知函》,随即将被控侵权作品从其网站上删除。
去年下半年,中文在线公司将奇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中文在线公司认为,奇松公司为了扩大网站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而擅自上传涉案作品,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奇松公司反驳称,该公司“中文书刊网”中“原创”栏目的性质是为网站注册用户提供作品上传空间及信息交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的“免责声明”中提示:“本站为用户提供本人原创作品的上传空间服务,请各位用户必须上传自己的原创作品,勿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该公司通过后台查询,已向法院提供了上传涉案作品《刺杀》的是注册用户名“天地任我行”的普通会员,也提交了该用户在网站的最后登录日期、最后登录IP及电子邮箱,可以证明涉案作品不是该公司上传,该公司只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判断奇松公司是否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关键在于该公司对涉案作品是否有选择、编辑、上传、存储至网站以供他人使用的主动行为。若该公司只是提供存储空间,不涉及作品内容的选择、编辑、修改等,则应认定其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本案中,首先,奇松公司运营的涉案网站的“原创”栏目已声明“中文书刊网所收录免费小说作品……均属用户个人行为”;涉案作品系用户自行上传的作品,且标注为“尚未授权及他站首发作品”,不属于奇松公司关注的对象,奇松公司也无权对该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等。其次,奇松公司已提供了涉案作品上传者的相关注册信息,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系用户自行上传。中文在线公司认为奇松公司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存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涉案作品不属于专属作品、授权作品,不属于涉案网站编辑关注的范畴,奇松公司不对该类作品具体的内容进行选择、编辑、修改。该公司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遂驳回了中文在线公司的诉请。
律师说法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才能减少麻烦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认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才能减少麻烦。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了具有法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例外情形,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12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正变得越来越严重。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在网络上浏览、复制、下载作品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或明知是侵权行为却贪图免费的资源而一意孤行。而作为著作权人一方也没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知自己的作品被其他人使用,却因为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而放弃交涉或起诉,助长了这类侵权现象的滋长。
常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有: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将他人作品用于网络传播,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一旦著作权人诉诸法律,这些侵权行为人要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一系列后果,往往得不偿失。
为此,陈律师提醒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者:应该设法先取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然后才能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如果实在无法联系上作品的权利人,那么首先不要使用对方有声明“不得转载”的内容。其次,遇到著作权人找上门来,应立即删除网上涉嫌侵权的作品,并支付合理的费用,争取与对方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另外,自主创新,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自然就不会有麻烦。(记者 陈鸿星/文 记者 陈晓珊/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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