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一包工头被错关389天 获国家赔偿9.1万
闽南网1月7日讯 被错关了389天后,65岁的高国栋如今重获自由和清白。去年9月,他收到闽清县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之后,他收了国家赔偿金共计9.1万元(现金)。事件的缘起是,从2011年以来,闽清县公安局以高国栋涉嫌挪用资金罪将其抓获,随后,高国栋被刑拘——逮捕——提起公诉。
如今,高国栋依然在学习法律知识,看过的法律书叠起来有一米多高。但他一直想不明白:“为何一起合伙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会被搞成刑事案件?”
错关389天后,当事人仍相信法律
去年9月,闽清县的高国栋收到了闽清县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上面写着:“高被抓获、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先后被限制人身自由389日,共应支付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78068.41元;支付高精神损害抚慰金1.3万元;对高口头赔礼道歉。”
这意味着,高国栋重获了自由和清白。
2011年4月21日,闽清县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高国栋立案侦查,随后作出拘留证并对其上网追逃。同年5月,高被武汉警方抓获,移送给闽清县公安局。之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2012年6月,情况急转。6月5日,闽清县检察院以“高挪用资金案事实、证据有变化”撤回起诉。两年后,闽清县公安局以“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对高国栋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此案。
回忆起在看守所里的389天,高国栋说,他拼命把自己与案情有关的情况都写下来,怕遗忘关键的细节。同时,他阅读了大量法律书籍,并写了许多情况反映材料,希望尽早洗清冤屈。
高国栋以一句话总结了这段经历:“要相信法律。只有法律能还我自由、还我清白。”
合伙人报案后,他涉嫌挪用资金
高国栋究竟因何被抓?
记者查阅了闽清县公安局的《关于高国栋挪用资金案的调查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和闽清县检察院的《起诉书》等多份法律文书,发现高国栋被抓与一笔800万元的工程款有关。
闽清县公安局移送给县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梅公刑诉字[2011]第00094号)中称:高国栋利用担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武汉公司工程项目处下属项目部副经理职务,以及代理诉讼工程款纠纷一案之便,将桩基工程款8007502.5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投资理财,时间长达3年之久。
案卷材料显示,这起错案的起因是他的合伙人陈某雄报案。1994年,陈某雄和高国栋等4人合伙在武汉市做建筑工程施工,挂靠于中色十六冶武汉公司。2011年4月7日,陈某雄向闽清县公安局递交了一份《立案申请报告》,称高国栋是中色十六冶武汉公司工程项目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个人侵占该公司工程款1200多万元以及300多平方米商品房长达3年之久。
次日,陈某雄在闽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警方询问时称,他是中色十六冶武汉公司副经理兼高层处主任,高层处隶属于中色十六冶武汉公司。高层处承接了武汉大卫广场C栋、武汉万通保成大厦、(石乔)口档案馆3个工程。高国栋任这3个工程项目副经理,负责财务工作。高层处委托高国栋代为起诉开发商,高国栋拿到工程款后,一直占用。陈某雄强调这3笔工程款不可能属于个人,只能属于公司。
其实,早在2005年,中色十六冶公司经广州市中院裁定破产。2011年12月底,中色十六冶公司破产清算组声明:在破产清算组接管的该企业的印章中,没有“中色十六冶武汉公司直属高层工程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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