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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所有道路今起禁行电摩 违者将罚200元(图)

2015-01-01 18:10 来源:海峡都市报 0

七县市所有道路 2017年起也禁超

  而有警方人士介绍,另外,七县市辖区所有道路,对已购买的超标电动车设置3年过渡期,从去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在上述区域行驶将处以100元罚款,过渡期满后仍上路的,处以200元罚款。对已购买的超标电动车给予3年过渡期(即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但不予注册登记,由各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而8月1日后在各县市购买的未列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注册登记。

  另外,为缓解城区道路交通压力,8月1日起,在各县市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福州五城区通行。

超标电摩屡禁不止 市民盼望警方严查

  福州一次次扩大超标、未注册电动车限行范围,但街头超标电动车的身影屡见不鲜。

  昨晚8时许,海都记者来到五四路华林路口,该区域早在2010年就已限制超标电动车通行。但记者在路口蹲守的半小时里,至少看到20辆超标电动车经过,有些超标车甚至在机动车道上穿梭,骑手载人、接打电话等乱象更是屡见不鲜。

  为此,现场有市民认为,眼下福州电动车数量庞大,急需加强管理,特别是超标电动车,速度快、安全性低,还常常闯红灯。监管超标电动车不仅要扩大禁行范围,更要靠日常监管,需要警方加大查处力度。

何谓达标电动车

  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2.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3.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4.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5.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6.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目前,福州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已实行带牌销售,也就是说,市民在正规销售店购买的、带有牌照的电动车,就属于达标电动车。(海都记者 陈恭璋/文 毛朝青/图 通讯员 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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