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以上医疗纠纷案中 患者认为医方未尽告知义务
患者认为医方未尽告知义务
案例一
患者全胃切除后
没查出癌细胞
南安人老刘长期感到上腹反复胀痛。2008年,他到南安市医院求治,被初诊为胃癌。老刘吓坏了,于同年5月13日专程到福州的一家大医院住院治疗。
福州某医院的医生根据老刘在南安市医院的胃镜病理标本进行会诊,结论为“胃少量黏膜内癌,部分呈印戒细胞癌”。这家医院不再进行胃镜复检和再做活检,就于5月16日对老刘施行了全胃切除术。老刘于5月28日出院,在这家医院共住院治疗15天。
术后,院方在全胃切除标本的病理检验中,未检见癌细胞,诊断为“慢性萎缩性胃炎伴轻度肠化”,后来又将原诊断中的“胃癌”改写为“胃印戒细胞癌,一点癌”。
老刘得知病理检验结果后,后悔不已。此后,他和家属多次找福州的这家医院理论。
2011年底,老刘、福州某医院经福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医方基于患者的实际情况,愿意向患者一次性支付补助款3000元;患者承诺以此了结纠纷,不就此事再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医方提出任何主张。
2012年7月,福建某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为福州某医院在诊断胃癌方面,过于依赖外院病理片及其诊断。在治疗方面,由于术前未行胃镜复检和再做活检,因此未能做到在胃癌术前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分期选择相应的治疗方案。据此,该鉴定所认为老刘构成八级伤残。随后,老刘将福州的这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并要求医院赔偿10多万元。
一审诉讼中,老刘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的相关度为75%。
一审宣判后,当事双方均不服,都提起上诉。
老刘认为:医院在对他实施手术前,未进行必要的检查,将他诊断为“胃癌”没有依据。即使按“胃癌”进行手术,医院在手术前对“胃癌”的程度、位置都不明确,不应进行“全胃切除”,剥夺了患者应有的知情、选择、同意权,应当对该起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则反驳称:院方对老刘的诊疗行为完全符合肿瘤外科的诊疗常规。他入院后,院方对南安市医院的病理诊断进行会诊,诊断一点癌的程序和实体上完全正确。一点癌是胃癌的一个病理类型,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减轻不必要的负担,根据卫生部规定,患者只要有三甲医院的病理会诊报告,就可以进行手术,而司法鉴定结果漏洞百出,其引用的材料均错误。老刘的一点癌在做胃镜时已被夹掉,手术符合诊疗规范。因而,医院没有过错,不应担责。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本案的鉴定意见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人也出庭接受质询。其鉴定程序合法,内容未有明显违背常理之处,医院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系对鉴定实体内容提出异议,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分析,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抗辩。院方仅在庭审中提出口头抗辩意见,即要求法院重新鉴定,不予采纳。据此,可以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的相关度为75%。
同时,本案中,当事双方订立人民调解协议时,伤残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尚未作出,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责任分配尚不明确。该调解协议协商的金额3000元与医院应赔偿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巨大,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老刘因本案医疗过错遭受的损失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5万多元。考虑到院方的过错参与程度为75%,因而院方应赔偿他1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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