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些会所偷卖穿山甲 活体宰杀只接待熟客
解读
食客吃野味,也属非法收购行为
对于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犯罪,第二款针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非法狩猎罪。
但一些地方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突出,形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既是社会陋习,也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购买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相同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为保护野生动物,刑法规定了非法狩猎罪,实践中,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的行为,是造成一些非法狩猎活动在有的地方屡禁不止的主要推动因素,应当对这些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法律解释草案对此明确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建议
如何界定,如何执行,还需细则
昨日,新草案的报道引起了广大网友、市民的关注,也有很多网友担心,在查处这些食客时或存在界定、执行难等情况。
观点A:一位海都网福州网友表示,这些食客在“享用”珍稀野生动物时都是在一些高档会所内,这些会所一般都比较隐蔽,外人难以进入,况且都是在包厢中进行的,除非一起吃的食客有“内鬼”举报,或者被突然而至的执法人员抓现行,否则很难被查处。
观点B:腾讯网友心雨表示,野生的穿山甲、娃娃鱼都算是保护动物,但如果是养殖的,还算不算野生保护动物?野生的与养殖的如何界定?如果食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是养殖的而食用了野生的,该不该受刑责?
观点C: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蒋双灌律师说,在草案中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但如何界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何取证吃了没吃?由于该草案相关细节并未公布,按照目前情况看,确实在执行中存在界定难的问题,因此,他认为该草案的推出,重在威慑的成分会多一些。(海都记者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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