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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举证倒置”有效期6个月引讨论

2014-03-07 16:21 来源:东南快报 0

  3月4日,经工商部门现场调解,车商最终给车主提供了一份价值1000元使用有效期限至今年9月份的“车辆保养维修券”,作为补贴。

  对这个结果,陈先生还是有些郁闷的。“调解结果是这样,我只能认了。买车前,4S店的销售员还对我说,用车的时候,就算一个螺丝松了,都会有人赶到现场帮我修,我原本是信赖这个品牌的,没想到因为一些小毛病也得找工商调解!”

  “我们怀疑车子有质量问题,想要车商给出个合理的鉴定结果这么难吗?”憋了一肚子气的陈先生,最终决定自行寻找维修店给车体检。

  新《消法》推“举证倒置”引多方讨论

  当车辆遇到瑕疵要维权,却因举证引发纠纷,甚至不欢而散,这样的事不少车主遇到过。怎么办?

  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将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如此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就陈先生的事例,正如广东国悦(福州)律师事务所洪序耿律师说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只要在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车主若发现车本身有质量问题,那么车商必须“自证清白”。

  可问题是,时间超了怎么办?

  就此,洪律师表示,对于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确实有些地方值得商榷,比如“瑕疵涵盖宽泛,车主六个月之后才发现瑕疵还能否要求车商‘自证清白’?”他建议,未来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耐用商品的瑕疵、超出适用期限等方面进行更详细的解释。

  而作为业内人士,肖先生这样认为,汽车作为耐用消费品,他的使用年限远超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这些物品,许多隐患或质量问题并非一时半会儿能暴露出来。六个月的期限对消费者而言就只能看各自的运气了,好的就六个月内能发现,运气差的你时限超过一天就废了。

  “所以,只能说,新《消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举证的问题,或者叫聊胜于无吧。”肖先生称。“不过,从另一方面说,‘举证倒置’对于商家来说压力也是很大的,如果法律规定的时间过长,对商家也不是很公平。”

  作为纠纷的另一方,福州东星奔驰4S店有关人士对新《消法》的有关规定也提出了异议。“如果要车商来自证清白,比如说车轮胎,我们只能是把车胎交给供应商去鉴定,万一车主认为我们的鉴定不公正,怎么办?车主作为弱势的一方,我们还是认为由车主前往第三方机构鉴定,会更加合理,这也是我们的一贯做法。”

  在这点上,新《消法》还是比较给力的。

  “所谓的‘自证清白’不是让车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洪序耿律师表示,“车商与厂家,分别是经营者和生产者,具有利害关系。因此车商要举证,寄回厂家出具的检测内容不具法律效力,而是应将产品送至具有鉴定资质的质监等部门。”(记者 李建伟 夏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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