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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男酒后强奸女孩邀朋友“享福” 被判“轮奸”

2013-11-04 20:48 来源:东南快报 0

  两人落网

  一人被判“轮奸”

  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接警受理了此案,经过调查取证后正式立案,阿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同案犯阿宏于2013年1月10日,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2013年6月5日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阿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护人提出阿建与受害人小琪发生性关系时,小琪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客观上是半推半就的,因此,阿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阿建授意被告人阿宏强奸小琪,缺乏事实依据;此外,阿建和阿宏都是强奸但却用不同的刑罚条款,明显错误。

  阿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阿宏系未成年人,其强奸行为是在阿建的影响及诱导下实施的,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阿建违背小琪意志,在自己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后,又在同一时间授意阿宏与小琪发生性关系,阿宏也违背小琪意志,在同一地点,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小琪发生了性关系,阿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认定构成轮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阿宏接受阿建授意,违背小琪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法官点评

  是否犯轮奸罪要看主观意识

  两个人同时强奸一个女孩,为什么第一个人定轮奸罪判十年以上刑期,而另一人是定强奸罪判两年呢?

  主审法官分析:被告人阿建违背受害人意志,在自己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后,又在同一时间授意被告人阿宏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阿宏也违背受害者意志,在上述同一地点,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阿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认定构成轮奸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人阿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而被告人阿宏在未明知被告人阿建已经实施强奸小琪,仅明知被告人阿建与受害者已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接受被告人阿建授意,违背受害人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阿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不能认定构成轮奸罪。

  由于阿宏进行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阿宏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虽然被告人阿建、阿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强奸小琪的行为在实施之前没有明确轮奸的故意,但是先实施强奸行为的阿建,对于被告人阿宏后实施强奸行为实际上具有明知并且至少具有放任,主观上具有轮奸故意,后实施强奸行为的被告人阿宏仅明知被告人阿建与小琪发生性关系,不明知被告人阿建先行强奸,主观上不具有轮奸故意,被告人阿建、阿宏未形成共犯关系,对于被告人阿建而言具有片面的轮奸故意。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阿建行为构成轮奸,被告人阿宏行为不构成轮奸,并适用不同的刑罚条款,与法理相符并有法律依据。(记者 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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