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被查处

福州日报   2018-09-13 10:31

­  近日,福建省旅发委、市旅发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福州一旅行社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  经省、市旅发委调查核实,该旅行社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违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合计违法所得1602元。

­  最后,该旅行社被没收违法所得1602元,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某某也被罚款3000元。

­  旅游主管部门提醒,旅行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资质,再开展出境业务;游客购买出境游产品时,要注意旅行社是否有经营出境业务许可,或向旅游主管部门了解旅行社是否具备出境游资质。购买了没有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游产品,一旦合法权益被侵害,游客要尽快和旅游主管部门联系,积极配合调查。

­  案例点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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