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福州晚报   2018-07-10 10:45

­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原则同意福州市在中心城区,即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宦溪镇、日溪乡、寿山乡、岭头乡、鼓岭乡除外)、马尾和长乐,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  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包括:城市内河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物业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其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福州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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