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骑电动车载人致其摔伤身亡 被判刑6个月

福州晚报   2018-06-15 10:13

­  (陈某某酒后骑电动车载“发小”上路时摔倒,“发小”经抢救无效身亡。日前,仓山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  2017年10月20日0时许,在仓山区学生街喝酒后,陈某某骑着一辆无牌两轮电动车,载着“发小”程某某,沿首山路东侧机动车道行驶。骑行到仓山镇公交车站路段时,电动车撞上路边花圃的基石,陈某某与程某某都摔倒受伤。

­  事故发生后,两人均被送到医院救治,程某某经抢救无效身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  2017年11月1日,陈某某与程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11月9日,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  仓山区检察院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提起公诉。

­  检察官说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  根据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仓检综 仓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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