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新设外企 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福州日报   2018-06-13 15:24

­  昨日上午,福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福州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  《若干措施》共11条,围绕经营贡献、高管生活、实际到资、重大项目引荐、增资扩产、招大商、外资用地、企业融资、科技创新等进行鼓励和扶持。

­  《若干措施》提出,重点引进大项目好项目,加大对世界500强或台湾百大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并购、返程投资。其中明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外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5%折合人民币给予奖励。企业属于世界500强或台湾百大企业,或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方式设立的,或属于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奖励标准分别提高50%,实际到资最高奖励1000万元。

­  “《若干措施》以扩大利用外资为目标,针对性解决当前外资增长面临的主要问题。”市商务局副局长沈鹭滨介绍,经济贡献奖励采用类似“免二减三”做法,对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进行奖励,新设单个外资企业在享受政策的5年中,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实际到资奖励,则有利于解决商事制度改革后外资企业到资期限长、到资率低、缺乏制约手段等问题,刺激企业尽快到资。增资扩产奖励,有利于打消外资企业增资顾虑。对外企高管缴纳的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半返还,有利于外资企业留住高管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

­  记者从会上获悉,《实施细则》共4章16条,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相关定义和申报程序,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以申请经济贡献奖励为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三方面基本条件,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名称变更的不作为新设企业),且投资总额1亿美元(含)以上或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2016年(含)以前设立的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必须比上年度新增达10%(含)以上。

­  近年来,全市实际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近5年来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去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131.8亿元,同比增长14.1%,高于全省平均增幅5.9个百分点,增幅位列全省第三位,外资规模位居全省第二位,占全省比重23%。今年一季度,全市累计实际利用外资21.52亿元,完成年计划的27.4%,超过序时进度2.4个百分点,实现了实际利用外资“开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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