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塑料制品公司因直接排放挥发性气体 被环保部门查处

福州日报   2018-05-31 11:29

­  今年3月5日,福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福清市阳下街道一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热熔造粒过程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热熔造粒设备上方虽有集气罩,但集气罩连接的排气筒有破损,造成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向外直接排放。同时,热熔车间外墙上的窗户敞开,车间内外可闻到刺鼻的气味。

­  随后,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阅相关档案材料。由于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这家公司被处以罚款5万元,并被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案例点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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