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人才新政2018:毕业生就业创业可申请补贴 申请方式

福州日报   2018-05-10 16:50

­  二、毕业生引才政策措施

­  8.“双一流”毕业生人才奖励

­  政策内容:《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2018]7号):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  办理渠道:受聘于企业的通过所在企业、自行创业的(所在企业核实材料并盖章),经各县(市)区人社局同意后,向福州市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常年受理)。

­  9.工科类毕业生补助

­  政策内容: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有关条件的工科青年人才,到省内企业受聘的,按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到省级报备的众创空间培养或服务期间,按照所在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创领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  办理渠道:由企业(众创空间运营方)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  三、促进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

­  10.求职创业补贴

­  政策内容:市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下列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  (二)残疾毕业生;

­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  (五)特困人员毕业生。

­  补贴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  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向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

­  11.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政策内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  办理渠道:小型微型企业每年度分两次(1月和7月。毕业当年7-12月份开始缴费的,在次年1月首次申报;次年1-6月开始缴费的,在次年7月首次申报)向企业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前6个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  12.见习企业(单位)就业见习补助

­  政策内容: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助。见习补助标准为:由财政部门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留用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予以见习补贴。

­  办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  13.职业培训补贴

­  政策内容: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200元。

­  办理渠道: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1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政策内容: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  办理渠道: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1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政策内容: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的50%给予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办理渠道:社区(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及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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