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推新政鼓励旧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 权威部门解读新政

福州晚报   2017-12-30 16:09

  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日前福州市出台《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试行)》后,相关部门随即出台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鼓励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旧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福州市将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加大住宅用地供应量和住宅投放量,由市国土局负责采取协议出让或公开出让土地的方式供地,开发建设单位按商品房运作模式组织建设安置型商品房,面向被征收人定向销售。土地出让合同需约定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开工和竣工时间。

安置型商品房均价这样算

  实施细则规定,由市房管局委托五家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年度征迁项目计划清单,合理划分片区,统一评估不同片区被征收房屋综合区位补偿价和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每年评定一次。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对应区域被征收房屋区位补偿价+全新框架结构一等房屋建安综合单价”确定。货币补偿定价机制改进后,征收住宅房屋不再实行不超过区位补偿价30%的货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按“区位补偿价+被征收房屋不同结构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对接购买,可购买不超过上靠标准房型面积的安置型商品房,被征收房屋为全新框架结构一等房屋等面积部分不计差价,其余按被征收房屋不同结构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计算差价;上靠标准房型部分的面积按照对应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计价。

搬迁安置奖励有变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给予不超过差价款50%的优惠奖励,同时,安置型商品房与原住宅确权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或购买异地安置型商品房等面积部分(含公摊补偿面积)给予不计层次系数的奖励。

  今后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将直接与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同时,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将销售的单元房号、面积、购买人等信息上传福州市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

  新政也改进了奖励机制,今后不再实行住宅房屋按区位补偿价20%给予搬迁奖励和降低两个地段等级安置给予区位补偿价10%的异地安置奖励。征收营业性店面不再实行用补偿款购买住宅安置房的补偿方式,改为实行产权调换(含异地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因城市规划原因无法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货币补偿。细则施行之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已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可登录http://fgj.fuzhou.gov.cn/福州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了解。(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延伸阅读

权威部门解读新政

  市房管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新政策出台,首先可以稳定心理预期。通过加大住宅用地供应,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加快筹集社会租赁住房,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采取综合控价等措施维护房价稳定。

  其次,新政策创新了货币化安置方式。对接使用国开行信贷资金,鼓励推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推进房屋征迁进程。

  第三,新政策推行安置型商品房政策。作为加大货币化安置的配套措施,确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购买合适的住房安置。

  第四,新政策强化货币化安置导向机制。明确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安置,可以优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且不受商品房限购政策规定影响。

  第五,新政策完善了购房服务保障措施。建立安置型商品房购房平台,加强被征收人后期购房选房服务工作,确保购房选房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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