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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的士新规 “拼车”最高罚2000元

2012-11-22 08:14 来源:海峡都市报 2

第五章 车辆与服务设施

第三十三条 出租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出租车辆技术标准;

(二)车牌号码清晰齐全,车顶放置标志灯,车身颜色符合规定色调,两侧标明经营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

(三)安装经检定合格的出租车自动打印票据里程计价表,张贴里程运价表和禁烟标志;

(四)安装符合规定的监控系统终端,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五)车容整洁、车辆设施完好。

使用燃气汽车从事出租车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并遵守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出租车更新年限不超过五年,自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具体更新年限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车型、车况、排气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更新车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要求。

出租车达到更新年限的,应当停止营运,办理营运证件注销和更新手续,拆除、缴销出租车有关营运标志、设施。

第三十五条 出租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

出租车车容车况应当符合规定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第三十六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市联网的出租车监控指挥调度系统,出租车企业应当建立与其相配套的调度工作站。出租车监控系统信号可以接入公安报警系统。

第三十七条市区出租车候客站点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城市客运枢纽站、机场、地铁、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公交首末站、大型商贸区、医院、宾馆、旅游景点等重要客流集散场所及人流大的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出租车免费候客站点。

第三十八条鼓励出租车企业建设出租车综合服务站,服务站应具备休憩、餐饮、保洁、维修等服务功能。出租车综合服务站建设按照城市公共事业用地性质供地,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九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交通条件,对出租车通行线路和停靠站点进行设置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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