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符合条件者可申请

东南快报   2017-03-28 09:52

­  昨日,东南快报记者获悉,福州市政府日前印发了《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将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适用范围,以建立城乡一体化救助供养保障机制。

­  根据《办法》,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应当是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应满足条件: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此次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应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

­  现阶段,采取“就高不就低”的过渡办法,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现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今后,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差异等因素统一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  《办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各地要根据特困人员实际状况,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救助供养形式。

­  《办法》提出,特困人员符合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等五种情形中的一种,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工作按照城乡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记者许才芳)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频道推荐
  • 天下寻宝工艺中心预计明年试营业
  • “闽超”平潭队吉祥物“麒麟仔”正式亮相
  •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涉及虚假
  •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