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福建 > 福州 > 福州新闻 > 正文

狗咬伤路人 法院判狗主赔偿近4000元并道歉

2016-06-17 10:34 来源:海峡都市报 0

­  2014年11月17日,陈某某(男,1964年生)在福州鼓山盘山公路上锻炼时,被男子谢某某饲养的加纳利犬咬伤。

­  随后陈某某向晋安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谢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68.2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  一审后,原告陈某某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福州市中院驳回陈某某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施建华)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到头了;
下一条:福清城管女子中队遭暴力抗法 女队员手机被砸坏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