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每个保障家庭有一次机会申请延后选房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房管局获悉,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含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廉租住房和原经济租赁房,以下统一简称为“公租房”)租赁管理工作,《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印发施行。据介绍,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以下简称“各区”)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工作。
房源不足将提供下靠一个户型档次房源
《细则》中提到,对届时房源不足的户型,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统筹提供下靠一个户型档次房源,即一人户可配租40平方米以下户型,夫妻二人户家庭可配租45平方米户型,三人户两代家庭可配租55平方米户型。此类家庭可在其实际应承担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20%的租金。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入住家庭档案,对公租房入住家庭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更新。
自愿放弃保障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
《细则》中提到,保障家庭因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不参加当批次选房的,可在通知明确的期限内申请延后至下一批次,一个家庭只能申请延后一次。
《细则》中还明确,四种情形将被视为保障家庭自愿放弃保障资格,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属于这些情形的家庭,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不再列入轮候配租范畴,并及时转有关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
四种情形包括:逾期未参加选房且未在通知明确期限内申请延后的;已申请延后,但第二次选房期内仍未参加选房的;已参加选房但未按照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的通知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家庭在轮候配租期间自愿申报退出保障资格或在租赁期间自愿申报退出所承租公租房的(原申请人的已成年子女或父母申报退出原保障家庭的情况除外)。
租赁期不足一年的保障家庭要进行复核
《细则》要求,公租房保障家庭自取得保障资格的次年起,每年年末要申报家庭基本情况。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也会定期对距离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保障家庭开展复核。
经审查取消保障资格的,将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确无其它住房的,根据地段等级,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0%至150%收取租金;承租家庭有其它住房或拒不缴纳租金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租赁合同注记的承租人进行变更的,保障家庭应立即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承租人并申请变更,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后直接予以变更,变更信息及时存档并录入保障家庭信息系统。
除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导致需要调整配租标准以外,已配租的公租房一般不作调整。保障家庭自愿互换的,只要双方所承租的公租房户型面积标准相同,可向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由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直接予以调整。
(记者 黄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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