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一起特大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福建法治报   2021-02-05 22:55

披着“羊皮”的鬣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日讯 明面上办理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不含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经营许可证,为牟取利益却暗自多次向他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甚至销售至湖北省武汉市,东窗事发后,却宣称售卖的只是“山羊”。

日前,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漳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8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余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折合28.5万元,与另案被告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折合7万元,并在漳平市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宣判后,余某未上诉,判决书现已生效。

视频庭审

案发

有人非法贩卖野生动物

2018年1月以来,余某明面上办理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不含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经营许可证,暗地里却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穿山甲、鹰嘴龟、鬣羚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卖给他人和餐馆。

2020年2月,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上级通报:余某涉嫌将野生动物出售至湖北省武汉市。漳平市检察院接到案情通报后,及时将该涉疫线索向龙岩市检察院报备,龙岩市检察院将案件挂牌督办,要求漳平市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

在侦查中,公安机关查获的仅有部分鬣羚制品,其余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已被贩卖或者食用;余某又拒不认罪。漳平市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办案取证方向,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高指控罪名的精准度。

 

证据

“山羊骨”实为鬣羚骨

为了破解证据短缺的难题,漳平市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提取相关电子数据。引导侦查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及时提取涉案人员手机存储的原始数据,刻录成光盘,获取余某与陈某、汪某等买家卖家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账单截图等电子数据材料。

在没有野生动物实物的情况下如何对涉案的野生动物物种进行核实?根据当时掌握的嫌疑人指认的野生动物照片及提取的微信图片、视频中的野生动物,送交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物种、保护级别、价值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随后,公安机关将提取到的肉和“山羊骨”、“山羊皮”熬胶后的渣,送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证实肉和渣内的DNA为鬣羚所有,证明至少有一只鬣羚被非法收购、出售,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确定赔偿标准,遂以鬣羚整体价值50000元认定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通过鉴定,最终使野生动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对账单截图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真实反映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事实。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余某在审判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

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余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穿山甲7只、平胸龟23只、鬣羚制品,价值人民币40588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而且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余某案件中,与其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还有陈某、汪某、李某等14人,漳平市检察院均已通过权威网站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漳平市检察院已分别对与余某案相关联的陈某、汪某、李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另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已判决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6万元,已履行赔偿9万元,尚未履行赔偿7万元。因此要求判令被告余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8.5万元,与陈某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万元,并在漳平市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疫情期间一起看似寻常的口罩诈骗案,却意外牵出一系列连环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400余万元。日前,经湖南省宁乡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邱某被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福建法治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张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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