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民法典》实施后首判离婚案

福建法治报   2021-02-05 21:37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3日讯 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据新实施的《民法典》,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吴某与陈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9年9月,吴某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该院于2019年11月以双方感情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吴某与陈某离婚。2020年12月,吴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该院起诉要求离婚。该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好转,且一直分房居住,遂判决准予吴某与陈某离婚。

另外,吴某与陈某还因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分割产生纠纷,但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亦未交付使用,而吴某与陈某就房屋价款中债务组成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

最终,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承办法官遂判决认定对该房屋所有权不作处理,待房屋交付或取得所有权后由当事人另行协商或提起诉讼解决。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吴某与陈某登记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双方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到《民法典》实施后,因次,双方因婚姻事实引起的离婚纠纷,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张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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