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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全文 5月1日起施行

2015-03-18 11:00 来源:闽南网 0

  第五章 闽台快递合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闽台快递服务合作,支持快递企业服务闽台电子商务、金融、保险、旅游等经贸和文化交往。

  第三十条 支持闽台快递合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两岸快件交换、包裹处理等功能,支持通过闽台通道发展跨境快递业务。

  支持开辟闽台快件通关绿色通道,完善闽台快件通关环境,创新快件通关监管模式,简化报检程序,实现闽台口岸关检互认。

  第三十一条 支持在本省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对台合作区域拓展快递服务业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快递企业开展对台直航包机,扩大两岸快件运输直航范围,支持扩大对台海运快件业务范围,增强闽台快递服务时效性。

  第三十三条 鼓励闽台快递企业相互合作,支持闽台之间相互设立快递企业或者快递企业分支机构。

  支持闽台快递企业、快递行业协会建立定期联络协调机制,推动同业人员定期对话、互访交流和业务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快递企业未按照要求保管和销毁快递运单的实物和电子数据档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快递企业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实行安全监控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供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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