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意见“扶稳”楼市 鼓励购买“首改房”
昨日,福建省住建厅对外发布消息称,7月29日,经有关部门研究同意,省住建厅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通过金融财税政策优惠、楼市分类调控、保障房建设、土地供应、市场秩序规范等方面举措全方位地扶持楼市的稳定发展,让在形势急转之下的市场得以提振,稳住正处于调整当中的楼市,并将推动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鼓励购买“首改房” 出台财税金融优惠
《意见》在鼓励购买“首改房”、“学区房”等方面提出三方面的措施。
一、鼓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对下述刚需购房予以政策优惠:1.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靠在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含境外人员)首次在当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大学毕业生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成年子女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2.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称首改房),包括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优化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3.被征迁住户实行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
三、个人异地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按当地户籍政策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鼓励长期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转让其原有农村住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落户。
四、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需求。落实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五、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用于安置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与被征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给予免征契税。各地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六、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按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间确定。
省内购房无须缴税证明 偿清贷款再购房可按首贷
在楼市调控方面,《意见》提出,福厦可根据本地市场变化调整限购政策,有以下三方面措施。
一、福州市、厦门市可以根据本地市场变化情况,调整放开住房限购措施。
二、在全省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三、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 优先满足个人首套房贷
在对市场影响巨大的房地产贷款方面,《意见》提出银行要在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的同时,满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支持首套房贷。
一、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商业银行总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及时发放,促进增加房地产市场供应。
二、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异地购房者可以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当支持。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纳入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的协调范围。(记者 郑运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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