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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调整高速路清障收费标准 清障拖车不得收取费用

2014-08-02 10:10 来源:闽南网 0

高速路清障收费标准

高速路清障收费标准

  闽南网8月2日讯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日前我省调整了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高速公路清障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拖车费和吊车费两大类,从2014年8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3年。

  警方清障拖车 不得收取费用

  据了解,高速公路清障工作统一由高速公路公司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高速公路清障队伍承担。高速公路清障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就近拖离高速公路,可以向当事人收取清障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将违章停放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能强制进行清障拖移。

  清障车拖运费 都规定了上限

  记者注意到,清障车拖运费根据被清障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一般情况下拖运到就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和被清障车辆相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以10公里为基数,不足10公里的按10公里计收。5座以下的客车,每公里的清障车拖运费为7元。而交通事故车辆的清障费按正常清障费的150%计收。且高速公路的清障车到达指定清障现场,由于当事人原因无需清障的,高速公路清障单位可按照故障车型相应出动基价的50%向当事人收取清障车出动费。

  而清障吊车收费包含吊车出动至清障现场、吊车在事故、故障现场(均不含二次转运)将同一事故、故障车辆吊运至指定地点等。10吨以下(含10吨)的吊车收费标准为800元。

  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多辆事故车辆进行施救时的收费标准为:施救两辆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20%收取,施救三辆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40%收取,施救四辆及以上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50%收取。

  社会救援机构在夜间(20:00至次日5:00)、国家法定节日和对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进行吊车作业时,收费标准可上浮20%,但不论具备一个条件还是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收费标准都只能上浮20%。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提醒,收费单位必须进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市民如果对收费有疑问,可拨打12358投诉。(海都记者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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