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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非户籍居民可参选 《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通过表决

东南网   2026-05-27 11:47

  5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名额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办法》规定,年满 18 周岁居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龄以选举日为基准。登记范围覆盖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进行登记。《条例》同时明确选民资格本届有效,动态补充新增选民、剔除资格丧失人员。

  在监督方面,《办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在提交居民委员会的同时,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

  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投票表决,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并经投票人员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表决结果应当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记者 冯川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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