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宣判

福建日报   2021-03-17 10:06

  福建日报讯 (记者 陈盛钟) 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正式施行。10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被告人柳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罚金3000元。据悉,这是福建省首例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决的案件。

  去年1月14日,柳某乘坐莆田某路公交车,告知驾驶员田某其欲前往下一站。后田某驾车经过下一站时并未停靠。柳某发现过站,遂上前询问,双方继而发生口角。争吵期间,柳某不让田某起步车辆,田某立即停车,双方又发生口角。田某再次起步车辆后,柳某伸手拉拽田某的外套。田某继续行驶约15秒后靠右停车并报警。

  法官综合全案分析判断,柳某拉拽驾驶员时,车上载客较多,行为发生地点在公交停靠站附近,往来车辆较多,公交车前方亦有人行横道,通行路段较为复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综合考虑柳某妨害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量刑上对其单处罚金。柳某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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