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泉州网   2019-03-29 08:37

  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 真实性、整体性可罚十万

  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该条例对福建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弄虚作假最高可罚五千,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最高可罚十万。该条例将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代表性传承人可以获得传承人补贴、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但必须履行传承人的义务,例如完整地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传承人不得将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产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条例规定,在申报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经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已经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原认定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责令返还已经取得的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补贴,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记者 赖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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