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决定
福建日报 2018-06-09 08:51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六、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