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期限暂定一年
东南网 2018-05-03 09:16
“目前,福建省财政厅已会同省保监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试点准备工作,同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简称‘中保信平台’)等有关平台已基本完成对接,相关税收征管事宜已明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相关产品目录正加速推进。”今日下午,省财政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外通报福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情况。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福建省(含厦门市)、上海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对高收入群体个税减负效应强 有助吸引高端人才
据介绍,福建省是唯一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试点的地区,也是继2015年成功争取福州获批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首批试点以来,再次成为个人所得税政策改革的首批试点地区。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省财政厅相关人士介绍,由于高收入群体具有较高的商业养老保险需求,试点政策对高收入群体具有更强的个税减负效应,政策洼地效应较为明显,有助于提高福建省对高层次、高技术人才的吸引力。同时,试点政策有助于减轻未来财政养老支出压力,进一步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有益探索,是福建省推进改革先行先试的又一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