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加快推进法治建设
三、始终坚持服务发展大局,突出重点领域立法
改革推进到哪里,法治就跟进到哪里。省政府科学制定并积极实施2017年立法计划,全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7项,制定规章19项,立法数量位居全国前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改革促进发展、回应民意服务民生、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各设区市积极行使《立法法》赋予的立法权限,更加突出提高立法质量,更加注重提高立法效率,福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4项,出台市政府规章4项;厦门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5项,出台市政府规章4项;漳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2项;泉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项;三明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项,出台市政府规章3项;莆田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3项;南平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项;龙岩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项;宁德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项,出台市政府规章1项。
(一)服务重大国际性活动,以立法保障金砖会晤顺利举行。为了保障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在福建省的顺利举行,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授权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重大国际性活动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国际性活动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厦门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暂行办法》等政府规章,为金砖会晤的成功举办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二)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以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了加强对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为了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对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福建省森林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制定了《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三)着力推动科技创新,以立法护航创新驱动发展。为了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为了表彰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修改了《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破除经济发展障碍,以法治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为了推进福建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修改了《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五)回应民生和社会关切,以立法维护社会稳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福建省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为了适应国家生育政策改革的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为了适应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民族工作实际的变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为了适应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新发展形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为了保障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修正案草案)》;制定了《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制定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者知情权;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了《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管理办法》《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修订)》《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六)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以立法促进文化繁荣兴盛。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本省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七)规范政府自身行为,以立法加强自身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适应新形势下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了加强数字档案的有效利用,促进数字档案共享,提升数字档案服务水平,制定了《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
(八)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组织“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省政府共清理出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法规规章61件,现已修改规章4件,废止11件;清理出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19件,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法规5件,修改规章2件。其余的法规规章按程序列入省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进行修改或废止,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改革措施的有效落实。开展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发展提供持久动力。开展第三方评估清理工作(第二阶段),委托福州大学和福建师范大学对2013年-2016年的省级地方性法规41件、省政府规章55件进行评估清理。
(九)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以更大力度提升立法质量。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省政府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立法重大事项,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省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从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入手完善立法机制。强化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沟通协调机制,在立法计划制定、实施、起草法规草案等重要环节更加主动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机构沟通。充分发挥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立法基层联系点在立法中的作用,积极吸收相关意见。探索直接委托专家立法,委托华侨大学开展《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立法起草工作,委托福建师范大学开展《福建省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立法起草与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