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力度 加强保护工作
19日,福建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福建省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
据介绍,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形成保护性办案、社会化帮教、修复性救助、多元化普法“四位一体”的福建未检模式,未检工作呈现稳步提升、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410件9400人,其中不批准逮捕2121人,不捕率从2013年的15.1%上升到25.6%;受理审查起诉8976件13795人,其中附条件不起诉994人,不起诉1345人,不起诉率从2013年的6.2%上升到13.2%。同时,注重及时保护与救助措施,为2064名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对1804名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为未成年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额188.5万元,通过专项基金发放救助金额4.2万元,有效帮助208名未成年被害人。此外,还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或帮教基地389个,接纳涉罪未成年人1654名,其中1293人经帮教考察结束已重新就业、重返校园或考上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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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