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染病人仗病疯狂犯罪 多次被判刑却被放走
数据统计:七成多病犯有犯罪记录
像这样的例子还很多。据海沧区法院统计,最近三年,该院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共有19件,有20名病犯获得监外执行。这些犯人,有75%为盗窃犯。另外,这些病犯年龄都比较大,其中,40岁以上的占了七成。
这些病犯,有2人是怀孕妇女,3人是消化道、腹部有金属异物,还有15人是因患有心脏病、肺病、高血压、肾衰等严重疾病获得监外执行。
法官统计后,还发现一个问题,就是这些病犯当中,曾经有过犯罪记录的占了75%,其中,五成以上是累犯。
法官建议:
监狱设立专区关押病犯
海沧法院刑庭法官指出,当前,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因此,要避免一些“伪病犯”钻漏洞,就要规范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病残鉴定制度,由专门的病残鉴定机构,定期对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进行审查和甄别。
另外,法官也建议公安机关定期对罪犯进行体检等考察,对于暂予监外条件消失的,坚决予以收监执行。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则建议,可以考虑在监狱设立专区,专门关押这类患病的罪犯,还要不断完善其他羁押场所条件,消除其再次以疾病为借口去犯罪的可能性。
专家说法
三招消除病犯再犯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病人犯罪法官无奈”这一现象缘于法律规定本身在实施上存在困难。应对病犯再犯,需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是病犯的治疗,执行机关应帮助没有生活来源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病犯寻求社会福利救济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以恢复其健康,这是保外就医的根本目的,也是破除司法无力的根本途径。
其次是对病犯的监督管理,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各部门之间须积极配合,明确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落实监督责任,并公开监外执行情况,强化社会监督,及时掌握病犯的实际情况,在其再犯后能及时发现,防止其实施更多的犯罪行为,以减少社会危害;并且增加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使担保监督真正发挥作用。
最后,对病犯进行帮助、保护和矫正,执行机关工作者应及时了解病犯状况,帮助矫正,使其不再危害社会。这三项举措一旦得以落实,可从根本上解决病犯再犯问题。(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 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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