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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二审 增设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专章

2016-07-29 09:01 来源:福建日报 0

  28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草案修改稿) 》。

  一审中,有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安全生产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的原则。为此,条例 (草案修改稿) 增设“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专章,其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七项权利。同时,也规定从业人员应履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五项义务。

  条例 (草案修改稿) 细化了上位法关于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实行惩戒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

  条例 (草案修改稿) 还增加了事故救援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等内容。

  (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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