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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次发布典型行政案件 为案件审理提供指导

2016-07-26 09:23 来源:法制日报 0

  公安超期办案 法院撤销违法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因此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也是行政诉讼的重要任务。

  2014年8月20日13时许,村民陈某溪与王某峰因本村修建公路占用王某峰堂叔父墓地一事发生口角,两人互相抓扯衣领扭打,致使王某清一部手机遗失。泉州市安溪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于当天立案受理。经鉴定,王某清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遗失的手机价值1040元。

  2014年9月21日,安溪县公安局对“陈某凯等人寻衅滋事案”立案,而该案的起因即为陈某溪与王某清之间的纠纷。安溪县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的规定,将本案与陈某凯涉嫌寻衅滋事案并案处理。又因陈某溪是安溪县人大代表,2015年1月15日,安溪县公安局向安溪县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陈某溪予以行政拘留,并于4月5日得到县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决定。

  4月28日,安溪县公安局向陈某溪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陈某溪于当日提出申辩,之后,安溪县公安局于5月8日对陈某溪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陈某溪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但陈某凯案并不属于陈某溪涉嫌殴打他人案的继续状态,两案发生时间间隔近一个月,起因不同,参与人员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无法认定本案中陈某溪殴打王某清的行为与2014年9月21日陈某凯案中陈某溪的行为具有连续性,安溪县公安局主张两案并案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本案扣除鉴定时间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对陈某溪行政拘留许可等时间后,安溪县公安局仍超出办案期限作出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故判决确认其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 (见习记者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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