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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属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规范三大检查收费

2016-07-07 09:23 来源:福州晚报 0

  记者昨日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福建在此前“零差率”改革调价的基础上,对省属公立医院部分价格矛盾仍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自7月5日起执行。此次主要调整儿科收费、护理费、住院诊查费、检验类项目收费,同时规范三大检查收费。

问题一:

调整哪些医疗项目价格?

  福建省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加收儿科政策。6岁及以下儿童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5元,副主任及以下医师在原价格基础上加收3元;综合类的“一般治疗操作”、临床诊断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岁及以下儿童加收30%。

  其次,调整护理费。一级护理从30元/日上调到45元/日,二级护理从20元/日上调到30元/日,三级护理从12元/日上调到15元/日,其他护理费相应调整。同时,取消在部分医院试行的优质护理服务收费。

  再次,上调住院诊查费。住院诊查费上调5元,调整后省属三甲医院25元/日,三甲以下医院21元/日。

  此外,有升有降地调整检验类项目价格。检验类项目以降价为主,降低主要依靠仪器或试剂的项目价格,而对手工操作且价格偏低的检验类项目适当调高价格。

  据了解,此次还规范了核磁共振、CT和彩超等检查项目的计费方式。

问题二:

调整收费基于哪些考虑?

  本次优先调整儿科收费、护理费和住院诊查费这三类项目价格,主要是基于哪些考虑呢?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首先是理顺价格矛盾最为突出的项目。在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评估中,这三类项目集中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但价格矛盾尚未得到解决,仍需进一步理顺疏导。

  其次,落实国家对儿科的价格扶持政策。为缓解我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六部委共同制定了有关通知,明确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高于成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从价格政策上支持儿科发展;同时,《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对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6岁以下儿童可按30%加收。

  最后,兼顾项目比价平衡。适当调高护理费和住院诊查费,保持护理费与住院诊查费之间比价关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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