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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低保提高 最低标准提至2650元每人

2016-02-24 08:11 来源:闽南网 0

  闽南网2月24日讯 海都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今年福建省省定农村低保最低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2300元提高至2650元。福建省各设区市已研究确定今年所辖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其中,每人每年的具体标准如下:

  福州: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每人每年6840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4200元,连江县3360元,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3000元。

  厦门:7320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漳州:2800元。

  泉州:晋江6480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洛江区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3888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3540元。

  三明:沙县3000元,永安市2784元,三元区2688元,其余县(市、区)2650元。

  莆田:市辖区6480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仙游县5904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南平:2650元。

  龙岩:新罗区3110元,其余县(市、区)2650元。

  宁德:2650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3120元。(海都记者 刘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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