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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九个设区市 均将享有地方立法权

2016-01-14 08:23 来源:福建日报 0

  闽南网1月14日讯 13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作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省法院院长马新岚作省法院工作报告,省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作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徐谦说,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共审议法规草案22件,通过14件,审查批准福州市法规4件;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43件议案已审议完毕,代表提出的818件建议已全部办理,并答复代表。

  马新岚说,去年全省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985件;审结涉及土地、拆迁等事关群众利益的行政案件4158件。

  何泽中说,去年全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1269件1623人,追缴赃款赃物1.03亿元,敦促自首或抓获在逃、境外追逃归案职务犯罪嫌疑人27人。

  会议听取了陈桦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说明。说明中指出,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省原来只有福州、厦门拥有地方立法权,去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确定了漳州等七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时间。为了做好与《立法法》的衔接,修正案(草案)将《立法条例》中“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并明确设区市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后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海都记者 李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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