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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突查发现58同城存虚假信息等五大罪状

2015-07-08 12:33 来源:和讯网 0
根据罗湖局的初步调查,58同城存在五大问题涉嫌违法违规: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未对进入平台的经营者和个人身份信息进行审查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先行赔付;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

  58同城这家“神奇的网站”,最近摊上事了。

  6月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以下简称“罗湖局”)相关执法人员表示,该局近期接到18起针对58同城的投诉,决定突击检查58同城深圳分公司并对其展开调查。

  根据罗湖局的初步调查,58同城存在五大问题涉嫌违法违规: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未对进入平台的经营者和个人身份信息进行审查登记;未按规定进行先行赔付;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

  针对此次事件,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58同城公关部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在此次涉及的18起投诉中,有14起已经在58同城“先行赔付计划”申请记录中,并有两个已经赔付成功。

  该工作人员介绍,针对此次事件暴露出的问题,58同城开展了平台信息全面自查审核,包括高危字段全面排查及高危类别的价格检测;并通过专人实地认证考察,加强对商家的资质审核;把控用户与商家之间的沟通渠道,做到可追溯、可跟踪。(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含

  政府之手:有力治理还是加重责任

  事件被曝出后,有人称赞:这是监管机构对于网络平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现象的一次有力治理;而也有不同的声音认为,罗湖局加重了作为分类信息平台的58同城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58同城公关部相关工作人员坦言,作为信息发布平台,58同城有平台型企业共通的局限性,单凭一己之力,确实无法解决困扰平台型企业的虚假信息问题。“一些不法商家的行骗手段高超、防不胜防,虽然我们已经对大部分违法发布予以清理,但花样翻新的虚假内容还是会不断涌现。”该工作人员说。

  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一位电子商务业界人士徐明(化名)表示,认定58同城是否在上述五大问题中涉嫌违法违规,前提是要厘清作为生活服务分类信息平台的58同城,究竟在互联网服务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58同城被指的五大问题中,对于最后一个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的问题,如果属实就肯定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明确规定,这一点并不存在多少疑虑;但是,对于前四个问题的认定,都与58同城是否为广告发布者、是否为网络交易平台的主体身份有着紧密的关系;身份不同,在这些问题的认定上就会截然不同。”徐明表示。

  “提供房屋租售、招聘求职、二手物品、二手车、二手房、商家黄页、宠物票务、旅游交友、餐饮娱乐等多种生活服务”,这是58同城在网站介绍中对其服务内容的描述,也符合一般人对于58同城作为生活服务分类信息平台的理解。

  然而,58同城的服务并不仅限于此。法治周末记者发现,“除了满足用户便捷生活的需求外,58同城也为各类商家提供了一个高性价比、高效率的整合营销推广平台。在网邻通VIP服务基础上提供精准推广、智能推广、置顶等多款推广产品”,这样的文字也出现在了58同城的网站介绍中。

  身份界定:广告发布者还是第三方平台

  在罗湖局的初步调查中,对于58同城上存在的虚假信息,认定58同城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要求承担责任。58同城的网邻通VIP服务,是否能够成为认定依据呢?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表示,根据现行广告法的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属于广告发布者。

  “58同城是一个发布信息的媒体,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管理者,为广告用户发布广告提供了相应的渠道,应当属于从事广告经营的广告发布者。”刘双舟说。

  然而,在徐明看来,58同城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有值得商榷的余地。

  徐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从58同城公布的《58同城使用协议》及《58同城网络服务通用条款》中可以发现,均未出现“广告”字样,而大量使用了“网络推广服务”这一用语。

  “‘网络推广’一词并未出现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但实践中其内涵和外延极为丰富,且在快速迭代创新中。”徐明说,“互联网企业提供的网络推广服务,多被税务管理部门、统计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认定为信息技术服务或软件技术服务等,而鲜有关涉及‘广告’的认定。”

  不过徐明也提到,今年4月24日修订并公布的广告法第44条第1款,将“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纳入了广告法的监管,也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的网络推广服务适用广告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究竟互联网企业提供的哪些信息服务,属于‘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还有待于相关立法解释、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加以落实。”徐明认为,为维护法律的统一,需要特别注意各主管部门间的协调,避免出现不同行政部门将同一类信息服务,分别认定为不同类别的行业或服务的怪现象。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延来表示,对于58同城上出现的各类生活服务信息是否属于广告、58同城是作为广告发布者还是第三方服务平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去综合考虑。

  “首先,要看发布的信息是不是带有广告性质的描述和内容,这是认定一条信息是否属于广告的根本要素。其次,很重要的一点在于58同城提供的VIP服务,是否对这些广告信息进行了收费推广;如果58同城对商家或者用户的广告信息进行收费推广的话,这就和收广告费、发布广告的行为没有什么区别,而58同城也就不再是中立的第三方服务平台,而成为了广告发布的参与方之一。”张延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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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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