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消费主张 > 正文

售假“旺旺”获利75元 侵犯他人商标被罚2.5万元

2014-12-02 15:27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0

  记者近日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食品经营户刘某因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获利75元,被兴安县工商机关依法处以2.5万元罚款。

  10月25日,兴安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接到群众举报:该县食品经营户刘某销售假冒“旺旺”商标饮料。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的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存放有涉嫌侵犯“旺旺”商标专用权的饮料5件。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在兴安县双灵路唐某的冷饮店查获涉嫌侵权的“旺旺”饮料20件。唐某称,这些饮料是从刘某处购进的。刘某称该批饮料是其从湖南长沙某批发城购进的,已售出30件,获利75元。

  经商标所有权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刘某和唐某销售的上述商品系假冒该公司商标、厂名、厂址及包装的商品。兴安县工商局据此认定,唐某、刘某销售侵犯“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料,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11月16日,兴安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其20件侵权商品;对刘某作出没收其5件侵权商品,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样是售假,为何只罚刘某,又为何做出如此高额的处罚额度?兴安县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新修订实施的《商标法》规定:“工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本案中,唐某并不清楚自己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并且有合法的进货凭据,而刘某却无法出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票据。因此,工商部门虽然认定唐某的侵权行为成立,只是责令停止销售,而对刘某的处罚,不在其售假多少、获利多少,而是依据其购买及销售的性质确定的。

  兴安县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以往,对商标侵权人的罚款往往抵不上其获利,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新《商标法》对商标侵权人加大惩罚力度,对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具有积极作用。(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胡思进 李敏 记者顾艳伟)

新闻推荐

加载更多...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上一条:万用孔插座隐患大 消费者勿购非国标移动电源插座
下一条:医生揭防癌体检火热真相:肿瘤标志物被滥用
24小时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