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条款未看清损失自担 快递“门道”多依规纠纷少
未填写贵重物品名称损失近万元
王先生是一位网站卖家,经营着一家家用电器商店。一天,王先生将价值近万元的一台尼康单反相机和一个保护镜,交给某快递公司运输,要求其运送到买家手中。然而,快递公司不慎将王先生的货物丢失。之后,王先生多次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快递公司均予以拒绝。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快递公司称,运单已注明若发生物品丢失则按照运费的3倍予以赔付,王先生也已在运单上签字。由于王先生并未在运单内件品名栏上写明物品名称,因此,物品丢失后,王先生称所丢失物品是尼康单反相机、价值近万元的证据不足。快递公司只同意向王先生赔偿3倍运费,即60元钱。
运单是快递公司和王先生之间达成的协议。运单上明确写道:“填写本运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协议!使用本单表示您理解并接受协议内容。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按照资费的3倍赔偿。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王先生在邮寄包裹时未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物品名称,自然也没有对物品进行保价。
法院认为,王先生作为电商卖家长期和快递公司合作,对贵重物品需要保价的条款应当是明确知晓的,但是王先生明知自己邮寄的是贵重物品,却未填写物品名称且未对该物品进行保价,因此,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只需按照资费的3倍赔偿给王先生。
约定条款未看清损失自担
在快递业迅猛发展的今天,为满足不同客户需求,快递公司有多种投递方式任客户自由选择。客户在选择投递方式前,务必要看清并了解具体条款内容,从而选择最合适自己的邮寄方式,否则,极易引起纠纷。
王女士曾经委托某国际快递公司将一份包裹从北京寄往法国巴黎,并预付了700多元邮资。但包裹交到收件人手中时,快递公司又向收件人收取了部分费用。王女士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查询该快递公司的收费清单,但该公司拒绝提供。于是,王女士将这家快递公司告上法庭。
王女士认为,根据快递公司的合同承诺及《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提供收费清单是快递公司应尽职责和义务,该公司拒绝履行查询义务,应向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并赔偿为此支出的翻译费、企业调查费等费用共计1000余元。
“虽然王女士选择了托运人预付运费的投递方式,但还需要收件人支付关税和增值税,我公司向收件人收取的是关税、增值税、当地海关税等,在投递服务过程中没有违约问题。”快递公司表示,针对王女士查询收费的问题,该公司并未接到王女士查询收费的要求,故不存在拒绝查询的事实。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王女士的诉求。原因是,王女士与该快递公司签署的运单上服务条款与条件中明确规定,付款方式为发件人支付运费,如遇征收,由收件人支付目的地国的关税和税金。虽然王女士在邮寄快递的时候选择了预付的方式,但根据运单条款的说明,需要由快递公司向收件人收取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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