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两会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亮点
编者按 互联网金融监管是本次两会上的大热话题。“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11个字为近段时间以来各方关注的互联网金融存废之争一锤定音。这11个字有两层含义:一是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力量获得了认可;二是意味着针对“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加强。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也就此发表了他们的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中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委员许罗德
适度监管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各有特色,打个比方,互联网金融就像是跳街舞,自由度很大,比较灵活,传统金融就像是跳国标,很标准、规范,也有很多约束。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舞蹈。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是一个好机遇。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要把握好3个关系:一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关系;二是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三是鼓励支持与适度监管的关系。
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涉及很多金融产品业务,确实需要进行适度监管。适度监管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建议形成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协调各个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尤其需要制定退出机制。三是采取明确的监管措施,包括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四是实施分类监管,对风险暴露比较明显的大机构要采取适度监管,对处于发展初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划定底线。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现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面临很大的压力和挑战,有必要顺应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变化和发展,完善监管机制,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我国现有的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在内的金融法律体系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多是原则性触及,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提到金融消费者,但对金融服务质量、如何保护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建议由国务院制定涵盖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先是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享有的权利、受保护的范围,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确立统一的、规范的金融行业行为准则,同时构建相关保护制度的基本规则、纠纷解决机制,明确相关机构职责和权限等。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前行长杨凯生
控制风险
我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来处理金融交易、开展金融业务,目前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种是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业务,另一种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来处理金融业务。拿传统金融机构来说,以工商银行举例,经过10多年的发展,其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处理业务交易占总量80%以上,每年通过互联网渠道交易的资金结算量已经达到400万亿元。
目前,市场上谈到的更多的是互联网企业办理金融业务,他们涉足时间相对短些。这些企业依靠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譬如云计算、大数据等,可以比较有效搜集到客户信息,对提高金融运作的效率,对增强金融服务的普惠性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出现的历史不长,加上互联网企业众多,难免良莠不齐,一些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风险控制得不错,一些企业的金融业务则风险较大。比如,前段时间就出现了一些P2P理财公司(注:peer-to-peer即“伙伴对伙伴”)垮台,第三方支付引发纠纷,导致客户权益受损的现象。
因此,我认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先要完善金融监管。如果吸收存款,那么就要按照金融界吸收存款的相关法律法规来操作;如果是发放贷款,承担信用风险,那么就要按照金融界信用风险的法律法规来操作。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办理,只要是金融业务,就要遵循金融行业的发展规律,就应该服从金融行业统一的监管标准。金融监管越规范,互联网金融就会发展得越健康,发展得越迅速,否则就会使本来应该具有生命力的互联网金融反而丧失了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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