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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垄断收费占利润一半 被指乱收费根源

2011-09-07 16:39 来源: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0

银行靠垄断收费转型

  对于银行业的收费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一家国有大型银行的工作人员。

  “现在很多银行都上市了,对于资本市场来说还是比较看重银行的利润结构。”这名工作人员说,目前,国内很多银行的利润来源都在于存款和贷款的利差,这可能会被资本市场认为是较为低端的盈利模式。

  而对于银行在频繁地增加手续费和佣金这一问题,这名工作人员称,以手续费及佣金为主的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是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普遍规律,国外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一般占营业收入的40%至50%,而中国银行(601988)业的这一数据长期以来只占15%左右。因此,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几大国有银行靠“吃息差”过活已被广为诟病。而在刚刚公布的12家上市银行半年报披露中,超高的中间业务收入表明我国的银行业已经开始成功转型。

  按照上述说法,银行业收费增多似乎是个积极的信号。的确,从资本市场的表现来看,与收费的节节攀升相比,银行业已经成为不折不扣的“吸金第一户”。

  已公布半年报的12家上市银行上半年盈利增速为34.2%,盈利4207亿元,占上市公司盈利总量的“半壁江山”。其中,工商银行(601398)实现净利润1096亿元,今年上半年,工商银行日赚6.05亿元,被戏称为“印钞机”;建设银行(601939)紧随其后,实现净利润929.53亿元,同比增长31.33%;农业银行(601288)净利润666.79亿元,位居第三;中国银行净利润665.13亿元,位居第四。

  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当前,银行业的手续费以及利润激增源于垄断,其金融意义上的技术含量甚为微弱。一名消费者更是对此痛批,中国银行业所谓的转型背后,是对消费者“强取豪夺”技术含量的与日俱增。因此,这种所谓的业务增长是建立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之下,与“二次转型”无关。

  “银行业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市场竞争不是很充分。”郭田勇说。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对此也指出,金融改革还没有达到充分竞争的程度,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地位不平等。

  正是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使得一方面银行拥有绝对的定价权,另一方面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银行业在定价能力上有缺失,价格形成、定价机制还不够完善。国外有某个业务出现,都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建立定价模型,给出一个价格。我国现在的很多业务收费,都是大银行拍脑袋定价,小银行紧跟其后。”郭田勇说。

  “到目前为止,银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成立一个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整个银监会的监管主要还是着眼于银行业的发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考虑不周,在行政监管方面长期以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重视但是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刘俊海说。

定价收费需法律规范

  针对于银行业收费增多的现象,今年3月1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

  但上述规定被认为不能够真正改变银行业乱收费的现状。

  《法制日报》记者翻阅资料发现,银行自行决定收费的依据是2003年6月26日由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除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以及银监会、发改委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暂行办法”出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2月对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进行修订。据查,原第五十条中“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的规定被修订为“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有专家认为,上述规定实际收回了商业银行的定价权,但各大银行依然按照“暂行办法”进行定价。于是,当前围绕银行乱收费的主要法律焦点就集中在,如何进一步规范银行的定价权。

  孟勤国就此认为,杜绝银行收费不当现象的核心在于取消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权,应该通过听证等方式,让银行收费的理由摆在阳光下,以此减少银行的乱收费。

  刘俊海说,银行服务具有较强的公众色彩,所以在银行服务定价方面,应该履行必要的价格听证程序。究竟如何定价,需要听证会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方式来确定,选定消费者代表、银行代表和政府部门代表共同参与。

  “现在银行的收费项目中,没有一个项目是走过听证会程序的。”刘俊海说。

  除了法律程序外,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和落实也十分必要。

  “从目前来看,在法律上正在修订《银行收费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来讲,银行是一个企业,应该有足够的定价权,但是也要依法发挥外部管理机构的作用,对银行的收费进行必要的规范,尤其在基础性的公众服务上发挥作用,而且这些服务应该以免费为主,但是在一些创新性的、高端性的营销服务上,还是应该给银行独立的定价权。”郭田勇说。

  “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都可以成为约束银行乱收费的法律依据,但是目前还没有完全发挥作用。当前,可以考虑依照一系列的已有法律对银行业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凡是可以保留的项目就允许存在,凡是不应该进展的项目一律依法取缔。”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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